职工因为第三人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应用作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职工因为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在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之后,享有工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本就不支付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医疗待遇,即使支付也是垫付,会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应当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用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附:《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参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进入司法程序的工伤赔付需由司法程序走完以后来补齐差额,简单点解释就是你花了4万的医药费,法院判对面陪你2万,工伤保险会补齐剩下的2万,这样的情况下,发票等原件交给法院,你可以提供复印件(有些地方需要加盖公章)给社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