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实施了阻碍车辆通行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阻碍”,渣盯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方法和手段,实施的阻挠、妨碍车辆通行的行为。
二是,阻碍车辆通行的对象是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这些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优先通行权,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三是,必须是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同时还规定,这些特种车辆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正在执行紧急任务,而是肢毁在执行一般的公务活动,尽管属于特种车辆,也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这一规定。
扩展资料: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历梁备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