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撤诉的,由法院裁定;法庭不准许撤诉或被告反诉的,法院判决。
一、原告无故不到庭,或未经允许而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二、原告撤诉时,如果被告提出反诉的,法院可以制度判决。
1、《民事诉讼法》第143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民事诉讼法》第145条: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法律规定了一审的审理期限,在此期限内出裁定或判决都是合法的。
1、《民诉法》第149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民诉法》第161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