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年参军伤残64年死于抢伤是烈士吗?

46年参军伤残64年死于抢伤是烈士吗?
2025-05-13 23: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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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1946年参军伤残1964年死于枪伤是否算烈士,要根据伤残程度并经过团、县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核,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符合政策的可以批准为烈士,死者及其家属享受相应的待遇。

  •   根据1966 年原内务部《关于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病故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 如何给予照顾问题的复函》因战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补证的不能以发证时间计算)伤口复发死亡,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或县、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可批准为烈士。

  •        如果该同志为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须有革命伤残军人证书),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政策,可以按程序申报烈士。审查评定为烈士后,本人及其遗属享受烈士待遇。

  • 对烈士及其遗属的优待  

    根据国务院第8号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八条和民政部民 〔1989〕 优字19号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十四条的规定,民政部门对生前没有工作并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病故后,给予其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而对生前已经工作并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病故后,不能给予其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

      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取消了“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限制,无论是一年内还是一年后,对于因战致残医疗终结后发证的残疾军人均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待遇标准统一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个月的工资,无工资收入的,按照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调整后的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待遇,因烈士生前工资的不同而略有差别。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子女接受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