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行政诉讼时效

2025-05-14 00: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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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分别为三个月、两年、五年和二十年。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确违法,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已经超诉讼时效,这种情况,行政相对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恐怕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要么法院不予受理,要么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后驳回起诉。如何规避诉讼时效,达到救济相对人的目的,笔者就亲身体验谈一谈感想。 刘某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土籍登记的权利人是刘某,但一致没有发放土地使用证 ,张某在1995年通过某区土地管理部门非法变更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人并颁发了土地使用证。看到了土地证的权利人不是自己后,刘某实际上在1995年就应当知道地籍档案被非法变更的事实,但一致没有起诉,直到2007年刘某起诉某区土地管理部门变更地籍档案的行为违法,由于明显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直接起诉很有可能导致败诉,相反如果采取另一种诉讼渠道可能完全规避诉讼时效。 我们知道,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一般在2年之内,但举报投诉土地违法案件没有时间限制。首先,笔者要求刘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某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受理、审核土地登记变更、发证的程序实体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如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并作出正确处理,问题就解决了,如果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马上就可以以行政不作为状告某区土地管理部门,请求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针对这种诉讼请求,法院只会审查土管部门是否具有受理、审核和作出处理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原告是否向被告请求过履行法定职责,诉讼时效有没有超过(相对不予受理答复而言),而不会顾及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地籍档案被非法变更的时间;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具有法定职责而不予受理构成行政不作为,属于违法,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受理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至此,刘某以不同的诉讼请求达到了相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