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是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 职业汽车驾驶人,不依规定期限,参加驾驶执照审验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逾期一年以上者,迳行注销其驾驶执照。前项经迳行注销驾驶执照之职业汽车驾驶人,得申请换发同等车类之普通驾驶执照。没有第七款
台湾没有叫交通法的条文有其他资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