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不是每月160小时,是每周不超过40小时。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分配制度,计件工资只是工资分配形式,同样有工作日和休息日,如果是领导安排的工作时间超过每周40小时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1、安排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量应按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计算工资报酬;
2、安排休息日工作的,应当按同等时间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完成的工作量应按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计算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应按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计算工资报酬。
如果是劳动者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不予支付工资报酬,也不安排补休。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