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资, 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履行劳动合同,依法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要求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未要求劳动者离职的,劳动者也未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或未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的,视为原合同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