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1年1月1日实行的《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签订和履行作出规定。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究其原因,虽然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是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的,但其内容表明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质上仍符合要约成立的特征。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规定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若当事人另行约定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以约定为准。即意味着若买方与电商平台在订立电子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支付货款或商品出库等条件时,应视为双方当事人针对要约及承诺达成了合意,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应遵循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作为新生事物的电子合同,其履行与普通合同也有所区别。《民法典》第512条首次针对电子合同交付时间作出具体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此条规定明确了网购中买方在签收货物前,所有商品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在确立电子交易行为中交付规则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据此,快递员未经买方同意擅自将网购货物放入智能快递柜后,标的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负担因卖方未完成交付义务,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换货或退款。另外,当我们享受签收“网购”快递包裹快乐的同时,也完成了电子合同重要的履行程序——合同标的的交付。合同标的物一旦交付,那么标的损毁、灭失的风险也随之由网络卖家转移到“网购”购物者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