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人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申请时,除以上规定提交的资料外,还须提交下列资料:(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2)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人的法人和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3)土地证书或者他项权利证明书;(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其他资料包括:(1)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土地证书:国有土地用途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申请人应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2)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凡是地上存有建筑物或附着物的,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人还应提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如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等。(3)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用途改变的文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与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农业部门或其他有批准权的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途改变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