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1,若为有偿保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2,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4,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5,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