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营业税是价内税,因此,销售方代客户代垫运费属于代垫款项,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支付时:
借:应收账款-客户500
贷:银行存款500
收到客户支付运费
借:银行存款500
贷:应收账款-客户500
因此,代垫运费属于往来款项,不存在加500+35或500-35的问题,就是由客户支付运费500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因此,您的客户(一般纳税人)收到运费发票后,应当价税分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运输费用应当计入存货成本。
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500*7%=35元,运费计入存货成本=500-35=465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465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
贷:银行存款500
销售企业帮客户代垫运费500元,客户只需付500元即可以了.运费可以抵扣客户的进项税,与销售方是没有关系的,客户是购买方,只有购买方才能抵扣税金的.
不是的。
你的客户只需要付给你500
你的这个可抵扣的是与你的客户相关的而与你无关。
你只需要代垫了多少,收回多少就可以了。
这个问题应该这样处理:你代某客户代垫运费,你应该告诉运输单位开发票时单位名称是买入货物的那家单位即可,拿到发票后复印,发票证本交给买货的那家单位,复印件留着自己作帐,作帐时:
1、代垫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或 现金
2、收到代垫运费时
借:银行存款 或 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运费发生后,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该与你不发生关系,受益的应该是购买方并支付运费的这家单位。
如果这500元是价税合计的话 客户就给销售方500元 如果这500元中不包含税款的话那么客户就给销售方500+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