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早期收获”方案,自2004年1月1日起,持有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简称:FORM E)的“早期收获”方案项下的产品,主要包括花卉、新鲜水果、蔬菜等,出口到东盟有关国家(包括文莱、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可以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