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一方的进项税:计税基数=原材料+支付加工费=8000+5000受托加工企业垫付的辅助材料1000,由于不是委托方进货的,不作为进项。如果受托加工企业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委托方,也可计入进项。
(加工费+辅助材料费)*税率=(5000+1000)*17%=1020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1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