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后一方接受不动产赠与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接受的一方。
2、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1款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这种赠与是有效的。小颖老公公死亡后,其婆婆和其它继承人就是继承人,他们集体同意将自己所继承的财产赠与小颖,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民事行为。
2、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如果所有赠与专门指定房产是赠与小颖老公的,就属于小颖老公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效,原则上不属于,但最好做个证明,将来就清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