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赔偿被害人损失问题。

2025-05-12 18: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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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的函>赃款应当由办案部门设法继续追赃,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
基于上述规定,回到你所述案件中,盗窃案件的起刑点就江苏而言为一千元,但其他省根据本省情况作调整,就你所述案值已经达到<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罪为公诉案件,检察院不可能因犯罪嫌疑人既定赃而不作起诉,法院也不可能就既定赃行为而认定其不构成犯罪,但退赃后法院从轻是可以肯定的.对于是否退赃由犯罪嫌疑人自行决定,并非必需退赃.

回答2:

积极赔偿的,法院在量刑方面会将赔偿行为列为酌情考虑的情节。

回答3:

盗窃后积极退赃的,法院可以酌情从轻。给你个缓刑就可以不用进监狱服刑了。另,盗窃已经是犯罪了,你还问这样的问题。真是极品了。

回答4:

犯罪后积极退赃的,法院在量刑上可以酌情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