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分为“饮酒”和“醉酒”两种情形: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饮酒是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醉酒是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从2010年4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3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未修订前饮酒后只要驾驶的不是营运车只扣6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所以从今年四月一日起,只要饮酒驾驶车辆,除拘留、罚款的处罚外,还要扣12分,暂扣驾驶证,已不再是暂扣几个月的问题,只有参加学习考试合格后,才能返还你的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