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要是适用简易程序,为什么不能采用公告送达?

2025-05-11 15:23:32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要求案件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而公告送达不能确保当事人已经收到,简易程序又不能缺席判决,因此不适用公告送达。
至于支付令,因为支付令送达15日内去不提起争议则启动强制执行,公告送达不能确保当事人已经收悉,不适应公告送达旨在保护当事人权益。

回答2:

因为民事诉讼中适用于简易程序的,要求案件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而公告送达不能确保当事人是否已经收到,简易程序又不能缺席判决,因此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如果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通过简易程序进行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的案件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是当即审理还是择期审理。庭审程序简便,不需要严格遵守普通程序的流程,从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一审法院应当在给予的审限内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公开判决后,会向当事人双方送达判决书。判决书送达的时间,根据送达情况、案情等定,一般是在当庭宣判的十日内送达。在民事诉讼中,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提供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送达。公告发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