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哪些证据需要公证、认证?

2025-05-20 04: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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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同样,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要向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程序。例如,外国人在中国结婚。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中国登记结婚,通常外国公民需要提供以下证件:a、本人护照或身份国籍证明;b、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或临时来华入境、居留证件;c、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d、如果离过婚的,还须持有有效离婚证书正本;e、丧偶的,还须持有死亡认证本。以上文件,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书(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以及配偶死亡证明等均需经过公证认证手续。但对于外国法院的判决书,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我国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法院有权裁定承认其效力。在这种情形下,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1、 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2、 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3、 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