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没有生效判决前一般是不会同意会见家属的,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情况。《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