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第一轮国企改制中期国家即已发文禁止强迫职工买断工龄,根据有关劳动法律和政策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改制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及制定企业内部规章,既必须经过企业民主议定程序,又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与职工终止或变更未到期劳动关系,还必须与职工协商一致,。国家没有政策支持企业成为广大职工面前的“老赖”,因此,企业改制时其所处理资产首先就是用于所欠税收和所欠职工工资与社会保险,企业如果拒不履行劳动法定义务,职工有权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