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1、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可以向涉案单位、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2、第四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有事实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建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检察建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二)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
(三)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
(四)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五)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其他建议事项。
3、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一)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犯罪隐患的;
(二)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需要加强或改进本行业或者部门的管理监督工作的;
(三)民间纠纷问题突出,矛盾可能激化导致恶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需要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
(四)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对有关人员或行为予以表彰或者给予处分、行政处罚的;
(五)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需要改进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
4、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发案单位的上级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