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一)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1、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2、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它不象领海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也不象公海享有全部公海自由;而是自成一类的海域,但属于国家的管辖范围。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
(二)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1、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的,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2、大陆架的法律制度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包括:
(1)开发自然资源;
(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该区域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有专属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