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参加当地(前往国家或地区)工伤保险的,按当地工伤保险计算赔偿;没有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执行国内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