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人制度的意义:
法人的本质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地位即法律人格的表现。只有商品经济才需要承认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独立地位和独立利益,因此,商品经济的存在,是法人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我国自解放以后,长时期内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是一种由国家高度集权的经济模式,即国家以行政命令的方法直接管理经济活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成为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没有任何独立的权利和利益,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计划经济年代,国有企业的设立、生产和经营,都是由国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控制,企业没有任何自主性。而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由国家行政部门统一调拨、统一分配。生产效益好的企业与生产效益差的企业,其职工的工资待遇一个样,这就是所谓的“吃大锅饭”)。同时,计划经济不需要市场,企业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换而是为了完成国家计划,因此,不需要确认企业在平等基础上的交易关系中的独立地位,即不需要确认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计划经济否认企业的独立利益,压制了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所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措施,就是赋予国营企业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即法人资格。法人制度确定了国营企业的独立主体资格,赋予其独立的财产权利、义务和责任,排除了行政权力对企业经营的控制和企业对行政权力的依附,把国营企业推向市场,以平等的地位参与竞争,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创造了前提条件。
在立法上,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我国《民法通则》总结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法人制度。这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关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