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前提是选择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劳动者可以选择。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
实践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大多是:仲裁是由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诉是由企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的。
不可以!
只能在所在县(区)劳动局做工伤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