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法规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按上述规定,贵单位提供培训劳务并收取的培训费用应缴营业税。
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一般情况,直接提供给受益人的再就业培训,并直接向受益人收取的再就业培训费用,应按其他文化业计缴营业税。按您所述的劳动就业局支付给贵单位的再就业培训费,我们理解是劳动就业局委托贵单位进行再就业培训,劳动就业局支付给贵单位的再就业培训费,应按代理业计缴营业税。
需要缴纳。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93]国税发149号)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举办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取得的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其他文化业”的税目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