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扩展资料:
案例:
全国最大集资诈骗案在广州宣判,法院还判决违法所得、财物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检察机关指控,上述非法集资款按蒋洪伟指示汇入蒋洪伟的个人账户及其指定的私人账户,由蒋洪伟控制和调拨使用。集资款除用于广东邦家公司等相关公司业务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外,蒋洪伟等人为扩大非法集资的规模,将集资款用于上述被告人等公司员工的奖金和业绩提成共55206.43万元、参与集资的社会公众的到期本息支付共802939万元,从而制造社会公众的集资款得到高额回报的假象,达到进一步吸取社会公众集资款的目的。
期间,蒋洪伟通过在四家银行刷信用卡的方式,购买名牌服装、名表等个人奢侈品,挥霍集资诈骗款人民币22881775.12元、美元236008.32元、欧元29828.74元、港币1011.32元、澳币20883.89元、马来西亚币4140.21元。本案另有部分集资款去向不明,被告人蒋洪伟拒不交代资金走向,逃避返还社会公众集资款的责任。
起诉书显示,因死亡被终止审查的第二被告人曹国英,在2003年9月至2010年2月间,历任广东绿色世纪健康产业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总监、总公司督导、副总经理,负责培训业务员,并参与发展会员等集资业务的管理。其非法获取业绩提成19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洪伟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周文凤等17人在同案人蒋洪伟的指使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还认定蒋洪伟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蒋洪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3人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至有期徒刑14年不等,并处相应的罚金;法院还判决违法所得、财物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判后,6名被告人举手表示要上诉,蒋洪伟未举手。
参考资料:人民网-非法集资近百亿!全国最大集资诈骗案在广州宣判
根据法律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到强制执行的财物和赃款返还被害人的规定如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