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3%征收率交纳增值税后,回注册地向税务机关申报即可,不用再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