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原材料见证取样中水泥、砂子、碎石、石子个取多少公斤

2025-05-18 21: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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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标号水泥,以一次进厂(进场)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且总重量不超过200吨,取样应有代表性,可以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的袋中取等量样品水泥,经混拌均匀后称取不少于12
kg。
2、在料堆上取样时,按同一产地、同一规格验收,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从不同部位抽取大致等量的石子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均匀分布的15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