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土地所有制有哪几几种类型 依据

麻烦了 谢谢
2024-12-09 14: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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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北魏均田制是远而继承了中国秦、汉早已存在的主权即土地所有权这一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近而因袭了西晋占田制的精神。从官吏依品级或身分等级而受田、农民依男丁和女丁的劳动力而受田看来,这明白显示出封建的形式上不平等的法权性质以及等级制构造的性质。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四八五年)在均田的丁未诏中说要“均给天下之田”(魏书卷七上)。

  均田令中又说:“均给天下民田”。很显然,封建皇帝是以最高所有者而虚构法律。按照法律,特权的官吏和等级低下的农民都得有依照不同的身分向皇帝领受土地的权利。这里,因了“特权法律”的封建性质,在法律的不平等形式方面便显出:官吏和农民,由于受田数量上和性质上都有很大差异, 对土地的权利关系也就有很大区别。官吏享受的“永赐”、“横赐”,不但数量大,而且允许有所谓“悉从货易”的合法的权利(通典卷二)。农民所得土地,除一些是有占有性质外,仅有使用权,而他们的人身自由是受限制的。这就是外表上披上一件均田制的“美”服,实质上表现出等级性的封建法权。法令规定,刺史、太守的田(即以后职田的由来)要“更代相付”, 农民的露田随时可以还受,从这里可以看出,世业田仅仅是在有限范围的法令内才许可买卖或让渡。从法律意义上讲来,这就有力地说明了,土地的所有权,一方面排他性地掌握在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或皇帝的手中;另一方面封建国家又依照名分来分割出土地的等级占有。

  第二,在均田制下的贵族官僚的永业田是根据名分而获得的占有权。在某种条件之下(如免课免役),它具有不完整的土地所有权(不同于欧洲的不纳不课制)。北齐和隋在法令上明白出现了官吏的永业田。从法律上看, 农民对永业田也是有占有权的,露田则仅有使用权而已,因为老而未死时, 就得还田了。可是,法令上虽规定永业田种桑麻,但露田不足时,“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永业田也不一定尽种桑榆,也是可种谷物的,两者的区分并不稳定。按唐代敦煌县户籍残卷,各户桑田大都受足,口分田(即露田)

  却绝大多数皆不足。这可见所谓桑田或世业只应是维持农民最低生活的份地,而露田收获则应缴给封建国家。这正如列宁所说的:“既定世袭领地底全部土地,都分成了领主的土地与农民的土地;农民的土地作为份地分给了农民,……为地主耕种领主的土地,为自己耕种自己的份地”(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六年版,页一四二——一四三)。这里讲的领主,在中国就是最高领主或封建的国家。如果这样理解不错的话,农民的永业田也不具备完整的占有权的性质,就近似于永久使用权了。从土地的划分看来,剥削者的土地和农民使用的土地是分别排列的,虽在交纳地租时是用租调来折算,但这样均田制下的租调是通过“正田分”和非“正田分”来区别的,这基本上是以劳役地租为主的形态。

  第三,在推行均田制之前,施行三长制。在施行三长制以前,传统的身分性或品级性豪族地主荫占户口的情况是十分严重的。通典卷三多党说:“后魏初,不立三长,唯立宗主督护,所以人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 谓之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矣。”这种对于劳动力的荫附,是依靠农村公社的组织来实现的。宗主督护意味着家族长通过血缘关系来奴役家族中的直接生产者。这种荫附的户口成为特权占有者的依附劳动力,同时就对于封建国家“编户”或国家农奴的不完全占有,形成严重的威胁。北史卷三三李灵传,记其孙李显甫的事说:

  “显甫,豪侠知名。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州西山,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 居之。显甫为其宗主。”这可见“一宗将近万余”的组织情况,便是名豪巨族生根的土壤。此外,如博陵李几一家,“七世共居同财,家有二十二房, 一百九十八口。”(北史卷八五李几传)北海王闾:“数世同居,有百口。”(北史卷八五王闾传)河北有“有韩、马两姓,各二千余家,恃强凭险,…… 侵暴乡闾”(魏书卷四二薛辩传)。从此可知,“宗主”就是依靠家族门第历史的土地主人,曾一度被法律所承认,又曾一度被法律所否定。他们恃强侵占土地,该不是由于买卖吧?应该说是由于品级而赋与的特权吧?当他们的土地数量合乎法律形式的规定时,叫做没有“逾制”的占有;当其超出法律形式的规定时,叫做“逾制”,因而土地权利虽不一定就被剥夺,但也是“实际占有”的性质。

  通过三长制,虽然把品级性豪族所占有的荫附户,编制为均田制之下的编户,但仍然依靠的是温情脉脉的农村公社的组织。如均田法令中对于老小癃残者分予一定的土地,身没者的土地先给予或借予所亲,赋役令中三长选养孤独癃老贫穷者,都说明这一关系。北齐的河清三年(公元五六四年)令中,更明白显现出这种关系。隋书卷二四食货志说:

  “每岁春月,各依乡土早晚,课入农桑。自春及秋,男二十五已上, 皆有田亩。桑蚕之月,妇女十五已上,皆营蚕桑。孟冬,刺史听审邦教之优劣,定殿最之科品。人有人力无牛,或有牛无力者,须令相便,皆得纳种。”

  这个法令表面上表现出了温情脉脉的宗法关系,实质上更说明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是如何地利用农村公社这一基础。唐代的村、里、乡制就是沿袭北魏的三长制而来。唐的里正有劝课农桑的任务,而“邻保代输”(唐会要卷八五, 逃户)。租调的强制性法规与前代相同。所谓“租”、“调”课输的剥削制度,反过来又使得耕织结合的农村公社不易解体。将原来的宗主督护制改为三长制的目的,虽然意味着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把大族所支配的劳动人手夺取过来,打击大土地占有者的荫冒的情况,但三长的给复,是付出了一定的代价或条件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和三长制对大豪族有斗争也有让步,在法律上还表现出豪族成为封建主义的支柱。到北齐时,问题就严重了,“贫户因王课不济,率多货卖田业,至春困急,轻致藏走”。这是什么道理呢?因为“三正卖其口田,以供租课”(通典卷二)。这就看出所谓民得买卖是什么性质了。这正是一种无耻的“欺诈的买卖”,因为出卖的原因是“以供租课”。那么这些田地和民户,还不是又落入由宗主督护转化来的三长或复落入豪族手中而形成逾制的占有了么?所以这正说明了这样的问题,即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施行均田制和建立三长制是建筑在农村公社的基础之上的,而农村公社本身,同时又是豪族占有土地和荫户的渊薮,因而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和豪族对依附的劳动人手相互争夺的斗争也就一直延续下来。这种斗争是从汉到隋、唐历史记载中所常见的,到了唐代更出现了新的情况。

  北魏均田制法令说得很明显,即“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魏书卷一一○食货志)。这和唐代的乐住之制,关内诸州者不得住关外,有军府州者不得住无军府州, 完全一样。其目的是在于把农民束缚在份地上,以便通过人身不完全的占有, 来榨取剩余劳动。在设立三长时,对于这个目的也说得很清楚。魏书卷五三李冲传说:

  “(文明)太后曰: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 侥幸之人可止。”

  因为当时在战争中,豪族向南迁移,率领了部曲宗族,霸占一方,叫做“行主”,从而豪族便利用他们所统率的荫附户,逾制地占有土地。魏孝文帝在太和九年(公元四八五年)的均田诏中就指出“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上)。而建议均田的李安世,也就从封建道德的角度,提出了“平均”的口号,说:“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魏书卷五三李孝伯传附安世传)这好象只要严格地贯彻最高的皇权的意志,那就使土地占有不至悬殊太甚,所谓“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馀地之盈”(同上)了。然而限制豪族实际占田荫户的法令是不可能绝对有效的。因为在均田令中,豪族还可以通过奴婢、牛来实际地广占土地。到北齐时,如通典卷二田制下所说:

  “广占者,依令奴婢请田,亦与良人相似,以无田之良口,比有地之奴牛。”

  向最高土地所有者请借的权利也是一种特权形式,例如“河渚山泽,有司耕垦,肥饶之处,悉是豪势,或借或请,编户之人,不得一垄”(通典卷二田制下)。在北齐“大族猬起应之”的高氏政权下,对品级性豪族让步更大, 所以均田制依法律来限制豪族对土地占有的作用,并不是可靠的。

  知道了北魏实行均田制的这些基本性质后,我们就容易看出唐代均田制继承了前代的那些传统,发生了那些变化和为什么破坏。

回答2:

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战国确立。商鞅变法规定:废井田,开阡陌,政府承认田地归私人所有,允许自由买卖,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剥削农民。这种制度是我国二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主要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三者的地位:

1、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广泛而分散,与地主土地所有制同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但由于经济力量薄弱,往往被兼并。

2、国有土地是封建政府掌握的土地在封建杜会整个过程中不占主导地位,一般作为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出现危机时的后备补充。

3、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产生关系的基础,它的发展导致土地兼并。如西汉后期的土地兼并,东汉豪强地主占有大量肥田沃土,唐后期土地兼并,明后期土地兼并。

1、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种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正是凭借对土地的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于他们。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二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这个只要是封建社会有就;这种所有制,因此北魏也不例外)

2,推行均田制

北方自西晋后期八王之乱、永嘉之乱以来兵戈不息,百姓流亡,以致“千里无烟”,土地大量抛荒,政府控制着大量的无主荒地,这就使得均田制的推行成为可能。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国家赋税收入,485年,冯太后、孝文帝采纳大臣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即按一定的标准将国家控制的土地平均分给农民耕种,土地不得买卖。不种则由政府收回。同时,鼓励开垦荒地,发展生产。均田制的推行影响深远: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极大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农民的转化,推动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还有,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不占主要地位,但人数众多,春秋时期,一部分奴隶和平民以及没落贵族自己垦种的这部分土地,使他们成为小块土地所有者,成为一家一户的自耕农。封建社会各个朝代都存在这种自耕农土地所有制,这种小农经济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样,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在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地主不断兼并农民的土地,使这种土地所有制不断破产。
特点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