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安平镇恶意杀人事件

2025-05-18 17: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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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 事件的来龙去脉:张明德与张明海系前后邻居,2010年农历4月初9上午,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张明德手持铁锹将张明海之子张守伟致伤,张守伟住院治疗,张明海报案,安平镇派出所将张明德行政拘留5日,但张明德仍拒不支付医疗费用。张明海与2010年农历4月13日早上7点多钟,在张金奎(本村村民)房后碰见张明德和张连义,并向张明德说:“你把我儿子打伤,为什么不给我儿子支付医疗费”。

  2. 张明德拒绝,随后张明海就驾驶摩托车去安平镇看张守伟(在柘城县人民医院第二分院住院治疗),当张明海行至安平镇南李楼村西北角道路拐角时,看见张明德在后面骑一辆摩托车过来,当时张明海还以为张明德来送医疗费,就放慢了车速,但万万没有想到张明德突然加速朝张明海撞去,于是把张明海连人带车撞到河沟里,导致张明海当场昏死过去。

  3. 张连领(本村村民)去安镇赶集回来,路过此处,将张明海唤醒,问发生了什么事情,张明海将张明德故意驾驶摩托车撞他的事情告诉了张连领,随后又告诉了路过的张明山(本村村民),后张明山将张明海的摩托车送到西李楼古传军家,张明海把事情经过告诉了古传军,随后乘侯庄侯振的机动三轮车到安平镇派出所报案。张明海随后在柘城县人民医院第二分院、柘城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张明海两根肋骨骨折,左锁骨骨折,肺部严重挫伤,心脏薄膜破裂,由于伤情严重,柘城县人医院建议转往郑州治疗,在去郑州的途中(县医院的医生、护士陪护),2010年农历5月初1凌晨三点死亡。现尸体存放在柘城县殡仪馆。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被控人张明德主观上具有杀害张明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张明海的行为,且有证人张连领、张明山、古传军等人证明,这些足以证实被控告人张明德因生活锁事怀恨在心,动机卑鄙,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非法剥夺了张明海的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5. 另张明海报案后,柘城县安平镇派出所对此不立案也不查处,被控告人张明德仍逍遥法外。

回答2:

1 2010年4月初9上午,被控告人与控告人因为建房发生争吵,被控告人持铁锹将控告人之子张守伟致伤,控告人之子入院治疗期间,被控告人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控告人于农历4月13日早上7点多钟,找被控告人,向其说明了来意,被控告人当时未置可否。在控告人驾驶摩托车返回行至安平南李楼村北地道路拐弯时,看到被控告人在后面驾驶一辆摩托车追过来,控告人当时还以为被控告人来送钱,就放慢了车速,但是被控告人在接近控告人的一瞬间,被控告人朝控告人摩托车车后撞击,见控告人没有倒地,又照控告人身上跺一脚,控告人躲闪不及,摔倒河沟里,导致控告人当场昏迷。
当控告人村村民张连领将控告人救起唤醒,问控告人发生什么事情,控告人将被控告人驾驶摩托车故意撞击的事情告诉他,之后张明山路过,控告人将情况复述了一遍,然后张明山帮助控告人将摩托车送到西李楼古传军家里,控告人将被告人伤害控告人的事情也给古传军说了。之后,控告人将事情的经过告诉了楼庄的侯振,并乘坐其机动三轮车,到安平派出所报了案。

2 事件经过 : 控告人伤情经过检查,两根肋骨骨折,左锁骨骨折,肺部严重挫伤,心脏薄膜破裂,经过全力抢救无效,于2010年6月12号早3点左右死亡。

3 目前正在处理,后事如何,期待公平结果。

回答3:

你从这上面说看到的人太少了,从天涯社区或者chinaren上面就反映比较强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