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追债当事人不在家里追债人可以不走吗

2025-05-12 04: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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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可以。

上门讨债,未经权利人许可进入他人住宅,本身就是违反宪法与治安管理法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应受治安处罚,严重的甚至可以依刑法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予以定刑。

建议题主先报警赶人,同时留存相关证据,再来骚扰拒不接待,次数多了也不排除运用法律手段的可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

扩展资料: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情节是否严重。即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非法搜查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的对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当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时,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样,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但两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对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则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

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既可由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不作为的形式构成。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未经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对行为人应以其目的行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问题。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如入室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对这种情况,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侵入住宅罪

回答2:

是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释义:欠钱不还,正确的方法是去法院起诉他,甚至可以起诉他诈骗。如果采用这种方式赖在他家的方法来争取自己的债权,轻者拘留,重者触犯刑法。

扩展资料:

案例:赖在他人家里讨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2009年1月5日,被告人刘某、钱某、李某、王某以梁某的丈夫屈某拖欠其四人工钱和找不到屈某为由,一起来到梁某租住的一套单元房内,要求梁某支付其四人的工钱。

虽然梁某言明其与屈某已分居多年,正在等待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且屈某是否欠刘某等四人的工钱自己又不知情,但刘某等四人根本不听梁某的解释,每天除了在梁某的单元房内做饭吃、打扑克外,夜晚也共同睡在梁某的客厅内。

梁某的妹妹知情后,也先后几次与梁某一起劝刘某等四人离开,而刘某等四人仍然不听劝告。2009年1月10日,梁某在邻居的帮助下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刘某等四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四人在未经梁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入住梁某的住宅,且在梁某等人的劝说下又拒不退出,致使梁某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刘某等四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遂判处刘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各一年,缓刑各一年。

参考资料来源:南阳法院网-赖在他人家里讨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回答3:

不可以…还有当事人在家…但他不让你进家…你也是不能进的…强行…都属于违法…本人亲历几次…对方报警…都被刑警请走…你说能不能

回答4:

上门讨债是可以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的行为。
这里的非法是指行为人未经住宅权人同意或者没有法律依据。
侵入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未经住宅权人允许擅自闯入;
2、进入时住宅权人不反对,但在住宅权人要求退出时,仍然滞留,不肯退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回答5: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