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你描述的情况分析如下:
1、对方无驾驶证、醉酒、逆行,如果你自身没有过错的话,对方是要负事故全责的;你说对方没有保险,这一点你没有落实清楚,是没有交强险吗?如果没交强险,是不允许上路行驶的。从这几点都可以认定应由对方负事故全责。
2、认定你为次要责任,理由是“应该在夜间或危险道路应低速行驶”。如果出事故的地点属于“危险道路”的话,那在进入此路段前,路边应该有明显的提标标牌才对,如果交管部门在进入此路段前,没有在路边竖立“危险路段”的提示标牌的话,那就不应把发生事故的地点认定为“危险道路”。你可以再把这段路走一边,看路边有没有提标性的标牌。如果没有的话,那相应的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就不成立,那认定你次要责任的结论也就不成立了。
如果路边有限速标识的话,那相应的你驾车速度不应超过此限速,如果超过,那就说明你有过错。认定你次要责任也就合法合理。但你说你车速不快,那相应的你要提出证据来证明,你可以找目击证人做证(但不够科学,效力也有限,交警未必采信)如果你确信自己没有超速的话,你还可以申请做车速鉴定。当然,鉴定费是要由你出的。因为交警认定你超速了,而你说自己没超速,而且超速与否对你是否负次要责任是最关键的,所以,只要车速鉴定认定你没超速的话,你在申请事故认定复核时,就可以当做证据使用,来推翻事故认定书。这样一来,因为你没有过错,所以,就不用赔偿了。
再讲一下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吧。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一直一来都有不同争论,有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认定书不服的,可以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有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种对事故成因、各方责任的鉴定结论,如果当事人有异议,不能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应申请重新鉴定。
自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实施后,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由此来看,应把交通事故认定书定位于经交警部门对现场的勘验、检查、调查后对事故的成因、当事人的责任划分,做出的一种认定。此认定在当事者双方自行协商、第三方调解或交通事故诉讼中仅起到证据的作用。如果当事人能举出新的证据推翻此责任认定书的话,应采用新举出的证据进行处理或索赔。
所以说,因为你是否负责任的关键点在你是否超速,但现在交警认定你超速了,因此才认定你负次要责任。如果你认为你不应负责任的话,你就要证明自己没有超速,这时最有力的证据就是“车速鉴定”;或者证明出事地点不是“危险道路”或者进入此路段前路边没有明确的提示标牌。如果你没有拿出这些证据就去复核的话,很有可能上级单位会维持原认定结果,认定你承担次要责任,进行赔偿。
再讲一下,哪怕你的车速认定,是在复核维持原认定后拿到的,只要认定你没有超速,那么在诉讼阶段,你把此认定当做证据提交法院,法官也会依据此“车速鉴定”做出你不负赔偿责任的结论。所以说,眼前你需要做的是鉴定车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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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回答:
1、呵呵,朋友,你说这话要小心了,会伤人、犯众怒的,什么叫“他就是该死,找死”?如果你在其他场合也这样说,可能对你不利。
2、如果你有确实证据证明他是自杀:你就不会再负赔偿责任,最多出于道义让你承担10%的民事赔偿就行了。可问题是你无法证明他是自杀。
3、如果你没有超速或其他违规情形,也许责任认定有更改的希望。
1、不服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请复核。
2、也可以在法院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请求法院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3、但是,不管是向上一级交警提请复核,还是向法院请求推翻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责任,如果不能提供确实证据证明认定书认定的责任错误的话,都很难推翻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
4、对方有违规、或者多处违规情形的,不能免除你地违规的责任,如果你确实夜间行驶车速较高、超过该路段限速的,交警认定次要责任是有依据的,想推翻,就要找更有力的证据。
如果死亡的是对方
大多情况下,即使没有任何责任,也都会判次要责任的,这是常理,毕竟对方是死了人的;
不过如果楼主确实感觉自己很冤,可以先申请申请复议,看结果;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你是否有责任不在于对方是否有责任。
是否次要责任才要看对方的责任是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