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负伤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为二级伤残,可以提前退休。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职工非因工负伤或者因病致二级伤残的,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范畴,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的,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三)项规定,应该退休。
国务院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劳社部发[2002]8号
2.5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