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万小姐在某软件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在得知自己怀孕后,万小姐考虑到每天工作不得不坐在电脑前,辐射较大,对胎儿不好,于是向该公司提出即刻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但该公司拒绝了万小姐要求,称万小姐的软件开发工作正处于最关键的时期,且其尚处孕期,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我国法律只是禁止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其目的是照顾女性的利益。但作为劳动者,如果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是可以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前三十日提出,万小姐即刻离职的要求显然是不妥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