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提起离婚,应当不予受理。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2.男方应当申请认定婚姻无效。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
如是不自爱种下的恶果,而且还对男方隐瞒,这样就没啥好商量了,离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