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投资主体是谁

2025-05-13 06: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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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根据《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及内容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七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年检或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良好;(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百度百科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x0Ehu0LSi7u-VJk9u-ijFfz-2BG-sCisISTpNJ3JX07KG9J0cuA2gHklkUG_kJG79DS82rSaHdoqHC1LrvaU_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