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摩托车,如果逾期不处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5-05-21 04:22:15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不履行处罚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按法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回答2:

不去接受处罚交警也没办法,只能视为无人认领的黑车。根据
规定,扣留机动车后超过三个月不接受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将有权对该车进行拍卖。

其实也好办,你停两天,找个有驾照和你差不多的人去,就说你有驾照那天那天忘带了,交警整天差那么多车,他也记不起来是谁开的车子,他们的任务主要是罚款、完任务,不会定那顶么死的,然后罚款100-200,就解决了,一般不会扣分。

最有效的就是找熟人,不掏钱或者少掏钱,以及请客。

回答3:

1、罚款。

2、视情况而定,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以下行为,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第一项情形,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第二项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