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
情况,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
但根据《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
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
的数额。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所以法院可以决定保证金
的数额,但具体的收取是由公安机关统来施行的。
这个问题很奇怪,公安局取保候审,说明还在侦查阶段,侦查阶段的案件法院怎么插手?只有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院并进入审判阶段才能由法院取保候审,因此,你公安局的取保候审很可能已经取消了,但是没有告知你,你可以去咨询。
你好,就你咨询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以上意见仅为初步意见,详细情况联系后做详细解答
法院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法不二责.即一个人犯了法,不能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
可以的,取保候审在公安和法院是两个阶段
楼上的是学法律的吗?
取保候审不是处罚好不好,
是一种强制措施
没有处罚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