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司机玩消失,受害家属该怎么办?

2025-05-17 0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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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时应该报警的。既然那个人没逃逸,那么这一条不符。

二、申请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公安机关勘验,并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或适用法律不当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天内,向作出责任认定的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责任重新认定只能由原认定部门的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重新认定作出下达后, 当事人和原认定部门必须执行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不能再申请重新认定,不能复议,也不能提起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2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做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内;重大、特大事故20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做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做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交送有关当事人。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其中,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对交通事故致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致死的从规定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规定,调解参加人应当包括如下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四、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活动参加人与赔偿费的承担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赔偿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交通事故赔偿费主要包括害赔偿的数额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回答2:

直接通过法律途径,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还有去做个伤残鉴定,有了这两个直接对那个司机(车主)提起诉讼,这样的方法是最直接有效的。

回答3:

你这种情况目前很难办,有些难度。正确的做法是建议委托律师协助调查取证依法维权。我支持你。通过百度hi加我可以进一步联系咨询,在线交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