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王朝的土地制度:为国家所有制,即王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经营制度是井田制,由王裂土封疆,土地由领主占有,实行劳役赋税制度。它是历来朝廷制定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根据和法理基础。春秋时期,诸侯突起,分封制破产,当时天子已经不能控制天下的土地,由天子国所有制变为诸侯国所有制。战国时期,各国竞相改革变法,相继都取消了裂土封侯,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土地经营权为私人占有。秦始皇创建郡县制,并不再裂土侯,真正实现了国家土地所有;老百姓向政府据实登记占有的土地,按亩纳税,使土地经营权私人占有法律化。 此后的历代封建王朝的土地制度,大体承袭秦王朝的制度和政策。土地经营制度为地主私人占有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隋年间的土地制度实行的是均田制,国家将闲置的国有土地授予无地的农民来经营,数量按家室的丁男授受。分为永业与口分田,永业田可以继承,口分田70岁后由国家收回。明清时期的永佃制,是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农业经济相对发展的产物,是土地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的体现。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地丁合一"、"摊丁入亩"制度而在农村形成了国家、地主、佃主及佃农的三个层次间的土地关系。这三个层次的经济主体分别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地的经营权、土地的使用权及劳动权。永佃制中佃户在交纳租金的前提下,对土地拥有长久使用权,这是土地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相互分离的表现。
封建土地所有制,通过收取农民的地租和赋税维持封建社会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