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对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做出了过渡衔接的规定。即: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税〔2013〕106号和财税〔2015〕118号的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规定的,可以继续享受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至合同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