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四级工伤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即相当于工资,由工伤保险基本支付,而工资是单位根据个人劳动付出给予的劳动报酬。
你这种情况法规上没有相应解释:四级伤残还能够上岗工作,可能性1:岗位工作强度很小,四级伤残的人也能做;可能性2:伤残鉴定误差;可能性3:鉴定后,伤情好转了。
从个人感情上讲:我认为两项都应该给;
从法条上看:条例上说的是“1~4级+保留关系+退出岗位”=享受待遇,如果你没有退出工作岗位,社保有可能不付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