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
张三的抵押行为有效,因为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独立地享有所有权,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抵押。在该抵押有效的情况下,物权法本着简化物权关系,促进物尽其用之目的,在该法第101条中规定,按分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同等条件一般包括价款、支付方式、担保的同等)。因此,本案中李某为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张某之父非共有人,不享有此权利。
该责任由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额比例承担责任。因此应由张某、李某、王某共同对赵某承担责任,如果某各共有人承担的责任超过了其享有的份额,可以再按照份额进行追偿。
第二题
该案为共同侵权,在本案中,廖某的损失是由于张某将排水口捅开和主谋、范某将铁丝网拔起共同造成的,任何一方的行为均无法单独造成该损害的发生。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在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前提下,各自承担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又因朱某、范某为未成年人,其责任应由各自的法定代理人承担,故应由张某即朱某、范某各自的法定代理人共同承担。
具体来讲,张某的主观故意更强,且行为危害性更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相比之下,朱某、范某因二人为未成年人,主观恶意较小,且危害较轻,应承担次要责任。(此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1、共有份额抵押有效。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权。2、共有物致害,张、李、王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王违章,其他共有人可请求追偿。
二、小孩父母、张某各自承担责任,张某存在故意侵权,应付多一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