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税款。预缴税款纳税人应报送资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