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这些措施有很多的,可以百度搜一下,我找到了一个,先给你看两个,其余的自己去网站看吧,呵呵
1.只有在某一成员主管当局依照以前建立的并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条公布的程序进行调查之后,该成员才可采用保障措施。该调查须包括向所有利益相关方作出的合理公告、公开听证会、或进口商、出口商以及有关利益方能够陈述证据和看法的其他适当方式,包括对其他相关方的陈述作出回答并提出其观点的机会,特别是对保障措施的采用是否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主管当局须公布一份报告,列明其关于一切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调查结果和作出的合理结论。�
2.任何机密性质或在机密基础上提供的资料,在被公开之前,须由主管当局作为机密件对待。此类资料未经提供方允许不得泄露。机密资料的提供方可座要求提供一份非机密的摘要。或者,如该提供方表示此类资料无法摘要,则应说明为何不能这样做的理由。然而,若主管当局发现有关保密的要求是不适当的,或若有关方既不愿将该类资料公诸于众,也不愿授权以笼统或摘要的方式使之泄露,则当局可无视此类资料,除非由适当的来源满意地证实该类资料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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