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在民间较为普遍。
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可径行通知对方,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更无须经过调解或诉讼程序。因为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婚约关系甚至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然而,订立了婚约,不等于双方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且诉讼到法院的也越来越多。
扩展资料: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由此可见,在我国男女双方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是唯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于第(二)、第(三)项规定比较简单也好理解,以双方进行了婚姻登记为前提,既是发生纠纷,也应按照离婚纠纷来处理,在此不作过多赘述。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和运用第(一)规定,分歧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凡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查证属实,应一律全部予以返还。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一刀切,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结合《民法通则》总则有关“公平”原则进行处理。这里的“应当予以支持”包括全部支持,也包括部分支持、甚至不支持。
参考资料:
中国法院网-浅议婚约财产纠纷及对策和建议
一、婚约财产纠纷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女双方在婚约关系存在期间因维持该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三种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属于这三种情形的,如果给付人要求返还,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一、实践中,给付人和接受人不一定是订立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
二、因此,对何人能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何人能作为被告承担义务认识不一。
三、婚约关系就是订婚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因此,婚约财产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应是男女双方而不应是其他人。
四、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确定原告时应注意的是:当给付的彩礼是来源于男方本人劳动收入或者其他合法收入。
五、原告只能是男方本人,其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均无权提起诉讼;当给付的彩礼来源于男方全家共同财产时,男方及其父母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
婚姻家庭纠纷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百度百科
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以及抚养费支付等产生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彩礼返还纠纷称婚约财产纠纷。也就是男女双方因婚约的解除,如何处置彩礼而引发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