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理解你所说的老房子应该是老人去逝后留下的房子,这种情况村集体组织可能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子女分户出去或者不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了比如转城镇户口了),但是继承人对房屋是有继承权的,也就是说虽然地你能收回去,但是房子是我的,房屋不能被强拆,强拆应该有补偿!
另一种情况如果是违建建筑,也即隐瞒宅基地面积超标,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拆除,但也不会强制暴力拆除,会有相关文件。这种情况不会有补偿。
以下是《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一些条款希望有借鉴意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本村村民是指农村(居委)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回本村定居的原本村村民。
本规定所称的“户”是指: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
(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
(二)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
(三)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前,已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
第四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以农村集体房地产证或宅基地证作为补偿依据。
被拆迁人提供其它产权证明文件,经国土房管部门确认可以作为权属证明的,作为补偿依据。
第六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下列情形也应当予以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但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除外。
(二)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已建部分。
第七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属于《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建设房屋。但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第2点规定情形除外;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因继承等合法事由允许一户多宅,也允许非集体组织成员持有。拆旧复垦也称增减挂钩,需要农民同意,需要审批,可依法维护自己权益。
你好,强制拆除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要结合事情具体分析,从您的描述我无法确切判断。
但可以肯定的是,现在新出的一户一宅政策,不能对您适用,因为您这个房子是在政策出台之前就合法占有的,如果都这样出个政策否定我们之前就已经取得的权利,那不是随意侵犯公民的权利吗。所以如果拆了您的房子,是应当给予赔偿的,不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