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7年起,国家开始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形成经评估的探矿权价款,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1998年先后出台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据此,矿产资源开始步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微观配置资源相结合管理的新时期。
(2)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2003年6月起,试行《探矿权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体制和有偿取得制度。